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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图们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

图们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

2025-04-10
索 引 号:1122240201361313X0/2025-19129
分 类:综合政务(其他) ; 其他
发文机关:图们市财政局
成文日期:2025年04月10日
标 题:图们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
发文字号:
发布日期:2025年04月10日
索 引 号:1122240201361313X0/2025-19129分 类:综合政务(其他) ; 其他
发文机关:图们市财政局成文日期:2025年04月10日
标 题:图们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
发文字号:发布日期:2025年04月10日

图们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

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,促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,保证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、《关于印发<吉林省财政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>的通知》(吉财法〔2022〕1063号)等法律法规和文件,结合我局实际,制定本细则。

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,是指财政部门在法律、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,对违法行为作行政处罚时自由裁量的权限。

第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,应当遵循合理行政、过罚相当的原则,依法维护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,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、合理性。

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,对于违法主体、性质、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,适用的处罚幅度应保持一致,对同种违法行为,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可选择多种行政处罚的,应当确定一种行政处罚。

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,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,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。

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,应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程度,确定给予免予处罚、从轻处罚、减轻处罚、一般处罚、从重处罚。

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:

(一)初次违法及时纠正或危害后果不大的;

(二)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;

(三)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;

(四)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或有立功表现的;

(五)其他依法从轻处罚的。

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从重处罚:

(一)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,两年内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;

(二)违反财经法律法规,违法数额较大,造成重大后果的;

(三)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有抗拒检查等妨碍公务行为的;

(四)在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,有意隐瞒事实,作虚假陈述的;

(五)伪造、隐匿、销毁违法证据的;

(六)胁迫、诱骗、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;

(七)对检举、举报人或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,查证属实的;

(八)其他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。

第九条 行政处罚中适用罚款的,财政部门应该在法定的幅度内把罚款数额按比例分为较小数额罚款、一般数额罚款、较大数额罚款三个层次。较小数额罚款可以按照法定幅度的下限确定,较大数额罚款的额度可以按照法定幅度的上限确定。

第十条 财政部门在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核时,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提出重新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,重新作出行政处罚的建议:

(一)违反法定的回避制度的;

(二)违法进行调查取证的;

(三)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的;

(四) 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;

(五)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的。

第十一条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,财政部门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
第十二条 实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明制度。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,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、申辩。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,以及有关从重、从轻、减轻处罚的理由,都应当在处罚决定中予以说明。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要求听证的,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。

第十三条 实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审核制度。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要加大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审核力度。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,应经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法制机构提出审核意见后,报该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负责人决定。

第十四条 实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集体研究制度。对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重大或复杂案件,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,要进行集体研究。

第十五条 法律、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,必须要求限期改正。对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,财政部门相关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另行规定。

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具体实施部门违法本细则的规定,擅自或错误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,在年度量化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。对于不按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,以及滥用行政执法处罚权的执法人员,严格追究其行政责任。

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图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。

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
附件 :

  1. 关于印发《吉林省财政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》的通知

2.吉林省财政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目录

  1. 吉林省财政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

初审:朴美玲

复审:孙 莹

终审:马莲花

文档附件:
附件1:关于印发《吉林省财政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》的通知.pdf
附件2:吉林省财政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目录.doc
附件3:吉林省财政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.xl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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